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5〕53号发布 1995年6月9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为了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堵塞税收漏洞,经研究决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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