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财税字〔1995〕47号发布 1995年12月22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国家开发银行:     你行开行财会函(1995)10号文《关于申请免纳印花税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贴息贷款合同免纳印花税。因此,经财政贴息的项目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资本金贷款合同,不属于免税凭证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三、从目前国家政策性银行的经营状况考虑,对记载资金的账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难以承担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可在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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