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台、澎、金、马关税区货物征收进口环节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6〕42号发布 1996年4月12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海关总署:     根据国务院决定,对原产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台、澎、金、马关税区的进口商品,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     本通知自1996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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