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单位恢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6〕35号发布 1996年5月30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铁路工附业单位征收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自1996年6月1日起,对铁路工附业单位向其所在路局内部其他单位提供货物或应税劳务恢复征收增值税。《关于增值税若干过渡性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明电〔1995〕1号)中第一条的规定相应废止。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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