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7〕51号发布 1997年3月21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你基金会《关于免除“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个人所得税的申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考虑到“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是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共同设立,旨在表彰奖励在与贫困作斗争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青少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对个人取得的“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视同从国际组织取得的教育、文化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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