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金精矿砂暂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7〕68号发布 1997年5月5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对经国家批准进口的金精矿砂暂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从上述免征期到文到之日前已征的税款准予退还。 请通知有关海关执行。

本文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效力低于部门规章、法律和行政法规;电子文本与正式发布文本不一致的,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