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12号发布 1998年4月27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为了有利于动员全社会力量资助和发展我国的体育事业,经研究决定,对个人购买体育彩票中奖收入的所得税政策作如下调整:凡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规定自1998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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