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对查补税款不得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批复

财税字〔1998〕80号发布 1998年5月12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财政部驻陕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你办报来的《关于对查补税款是否享受“先征后返”优惠政策的请示报告》(财驻陕监字(98)第87号)收悉。经研究,明确如下: 为严肃财经法纪,对于税务机关、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计机关等执法机关根据税法有关规定查补的增值税等各项税款,必须全部收缴入库,均不得执行由财政和税务机关给予返还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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