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批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中资“方便旗”船舶清单的通知
财关税〔2017〕21号发布 2017年8月1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口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6〕42号)的规定,经审定,“大中”等28艘中资“方便旗”船舶可享受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具体船舶清单见附件。
附件:第二批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中资“方便旗”船舶清单.xlsx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17年8月1日
本文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效力低于部门规章、法律和行政法规;电子文本与正式发布文本不一致的,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