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口岸出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关税〔2019〕15号发布 2019年5月17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旅游主管部门、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定,规范管理口岸出境免税店,促进口岸出境免税店健康有序发展,现印发《口岸出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口岸出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pdf
财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19年5月17日
本文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效力低于部门规章、法律和行政法规;电子文本与正式发布文本不一致的,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