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0号发布 2020年4月14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为统筹内外贸发展,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20年4月15日起,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关税〔2016〕40号)规定的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扩大到所有综合保税区。
特此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0年4月14日
本文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效力低于部门规章、法律和行政法规;电子文本与正式发布文本不一致的,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