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1〕49号发布 2021年12月21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为进一步释放政策效应,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现将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加鲜木薯、氯乙烯、航空发动机零件等187项商品至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原辅料清单,具体范围见附件。原辅料“零关税”政策其他内容继续执行《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42号)的有关规定。

二、海南省相关部门应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发展定位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充分评估产业实际需要,引导企业合理使用“零关税”原辅料。

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增补清单.pdf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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