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合并中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3〕1272号发布 2003年11月25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深圳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事业单位改制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深财农〔2003〕3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经你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市人事局直属的原深圳市人才服务中心、深圳市人才市场两个事业单位撤并为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且撤并后新设立的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仍为市人事局直属事业单位。

在上述事业单位撤并过程中,原深圳市人才服务中心和深圳市人才市场的房地产权属转移属于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的行政性调整和划转。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中的相关规定对上述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承受原深圳市人才服务中心、深圳市人才市场的房地产权属,不征收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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