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2〕266号发布 2002年7月8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一、农网还贷资金属政府性基金,是国家财政预算收入的组成部分。各地应严格执行财政部规定的农网还贷资金征收标准和减免范围,将农网还贷资金及时足额征收入库。确需减免的,应由财政部驻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向财政部提出书面报告,经财政部批准后执行。未经财政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农网还贷资金。

二、农网还贷资金适用预算科目按《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网还贷资金适用预算科目的通知》(财预〔2002〕318号)文件执行。

三、根据财政部财企〔2001〕820号文件规定,农网还贷资金具体缴库比例原则上按国家批准的农网改造项目贷款计划确定;农网改造项目竣工后,实际投资没有完成计划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财政部相应调整其缴入中央和地方省级国库的比例。根据这一规定,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网还贷资金缴入中央、地方国库的比例,随农网改造项目投资计划变化而调整;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网改造项目全部竣工后,再对已经缴入中央、地方国库的农网还贷资金据实进行清算。根据国家下达的第一批和第二批农网改造项目贷款计划及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情况,我们对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网还贷资金缴库比例做了调整(详见附表),请遵照执行。

四、企业受到财政部门拨付的农网还贷资金,作增加补贴收入处理。

五、请有关单位加强协作,共同做好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电力企业要将应收的农网还贷资金及时足额代收上来,财政部驻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做好农网还贷资金的监缴工作(广东省农网还贷资金监缴工作暂由广东省财政厅负责)。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按规定用好缴入地方国库的农网还贷资金。

附件:

农网还贷资金缴库比例表

省(区、市)

缴入中央国库比例(%)

缴入地方国库比例(%)

山西

92.41

7.59

吉林

87.53

12.47

湖南

78.32

21.68

湖北

97.28

2.72

广东

×

100

广西

59.45

40.55

四川

47.49

52.51

重庆

46.83

53.17

云南

80.12

19.88

陕西

39.65

6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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