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6号发布 2016年8月23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为配合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对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进行了修订,现公告如下:

一、税务机关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在采集纳税人信息时应使用《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适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见附件)。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附件1中的《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适用于营业税纳税人)》同时废止。

三、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适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doc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8月23日

本文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效力低于部门规章、法律和行政法规;电子文本与正式发布文本不一致的,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