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16年7月份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9号发布 2016年6月28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方便广大纳税人申报纳税,现将2016年7月份增值税申报纳税的最后期限由7月15日延长至7月20日。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6月28日

本文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效力低于部门规章、法律和行政法规;电子文本与正式发布文本不一致的,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