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企业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0号发布 2013年10月9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为进一步加强二手车经销企业的发票管理,现对二手车经销企业发票使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交易业务,由二手车经销企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代购代销的经纪业务,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0月9日
本文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效力低于部门规章、法律和行政法规;电子文本与正式发布文本不一致的,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