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5号发布 2012年6月14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为了提高征收效率,降低征收成本和纳税人负担,现将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
本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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