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地震灾区补发税务登记证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67号发布 2008年6月6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湖北、重庆、四川、陕西、甘肃、青海省(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局):
为帮助地震灾区纳税人尽快恢复生产经营,切实减轻纳税人经济负担,经研究,现就地震灾区纳税人补办税务登记证的问题通知如下:
纳税人因地震而损毁、丢失税务登记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申请,及时予以补发。对纳税人申请补发的税务登记证,一律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二〇〇八年六月六日
本文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效力低于部门规章、法律和行政法规;电子文本与正式发布文本不一致的,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