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税发〔2004〕110号发布 2004年8月24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加强税源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的有关规定,总局制定了《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docx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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