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扣缴税款通知书”有效期限的批复
国税函〔1997〕11号发布 1997年1月10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
你们《关于明确“扣缴税款通知书有效日期”的请示》(川人行国[1996]3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扣缴税款通知书”的有效日期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务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3]109号)附表12“扣缴税款通知书”中所载明的限定扣缴时间。
二、纳税人开户银行在此期限内无法实现扣缴税款的,应当书面通知税务机关,并说明原因;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也可通知开户银行继续实施扣缴税款措施。
三、纳税人应缴税款已经实现入库的,税务机关应当通知开户银行,撤销扣缴税款通知。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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