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37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0年第11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十六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2号发布 2020年10月30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37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0年第11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十六批)予以公告。
附件: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37批).doc
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0年第11批).doc
3.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批).doc
4.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十六批).doc
链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0年第11批)车型主要参数.pdf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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