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发布 2018年10月31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有关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本公告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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