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7号发布 2018年9月29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doc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9月29日

本文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效力低于部门规章、法律和行政法规;电子文本与正式发布文本不一致的,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