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4号发布 2018年5月11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现将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自2018年6月1日起,对申报进口监管方式为1500(租赁不满一年)、1523(租赁贸易)、9800(租赁征税)的租赁飞机(税则品目:8802),海关停止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租赁飞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由税务机关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2018年5月11日

本文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效力低于部门规章、法律和行政法规;电子文本与正式发布文本不一致的,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