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及相关事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2号发布 2018年4月27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及议定书于2016年10月13日在金边正式签署。中柬双方已完成《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及议定书于2018年1月26日生效,适用于2019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的所得。
关于议定书第四条所提及的《协定》第二十六条(信息交换)第四款、第五款规定,柬埔寨法律不再与上述规定冲突,上述规定应构成《协定》第二十六条的组成部分。
《协定》及议定书文本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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