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三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5号发布 2017年7月7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三议定书》(以下简称《中巴协定第三议定书》)于2016年12月8日在伊斯兰堡正式签署。中巴双方已完成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按照规定,《中巴协定第三议定书》自2017年4月24日起生效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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