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换函》生效执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4号发布 2016年12月19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换函》(以下简称《换函》)于2016年11月1日在北京正式签署。《换函》自2016年11月1日起生效并执行。

《换函》文本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2月19日

本文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效力低于部门规章、法律和行政法规;电子文本与正式发布文本不一致的,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