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爱沙尼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0号发布 2016年8月31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爱沙尼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于2014年12月9日在塔林正式签署。中爱双方已完成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议定书于2015年12月18日生效,适用于2016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的所得。

议定书文本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8月31日

本文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效力低于部门规章、法律和行政法规;电子文本与正式发布文本不一致的,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