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表和车辆图片要求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5号发布 2016年8月18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为进一步优化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编列免税图册,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启用新的《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表》(见附件1)和《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图片及资料扫描图片要求》(见附件2)。

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96号)中的附件1和附件2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表及填表说明.doc

2.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图片及资料扫描图片要求.doc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6年8月18日

本文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效力低于部门规章、法律和行政法规;电子文本与正式发布文本不一致的,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