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发布 2016年7月28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1995〕29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7月28日
本文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效力低于部门规章、法律和行政法规;电子文本与正式发布文本不一致的,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