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发布 2016年5月29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6年5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度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1.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doc
2.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doc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5月29日
本文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效力低于部门规章、法律和行政法规;电子文本与正式发布文本不一致的,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