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日税收协定适用于日本新开征地方法人税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3号发布 2015年2月26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中国和日本税务主管当局经过协商,同意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适用于日方2014年10月1日新开征的地方法人税(the Local Corporation Tax),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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