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名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号发布 2015年2月13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范围的通知》(财税〔2014〕5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2号)的有关规定,税务总局汇总了有关地区上报符合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条件的运输企业和交通运输工具名单,现予以公布,具体名单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1.符合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条件的运输企业名单.xls
2.符合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条件的运输工具名单.xls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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