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牡丹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5号发布 2014年12月31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现将牡丹籽油的增值税适用税率公告如下:

牡丹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适用13%增值税税率。

牡丹籽油是以丹凤牡丹和紫斑牡丹的籽仁为原料,经压榨、脱色、脱臭等工艺制成的产品。

本公告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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