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集装箱有关退(免)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9号发布 2014年10月21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经研究,就明确企业出口新造集装箱退(免)税问题,现公告如下:

一、企业出口给外商的新造集装箱,交付到境内指定堆场,并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同时符合其他出口退(免)税规定的,准予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二、2014年及以后年度出口的,适用本公告。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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