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5号发布 2014年9月28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现将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86号)附件2中,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和厦门航空有限公司更名和增补本通知附件所列分支机构。

增补的分支机构自提供《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应税服务之日起,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计算缴纳增值税。

附件:更名和增补的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名单.docx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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