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卸式垃圾车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3号发布 2014年8月28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为准确执行车辆购置税政策,现对自卸式垃圾车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卸式垃圾车不属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纳税人购买自卸式垃圾车应按照规定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二、自卸式垃圾车不再列入《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办理自卸式垃圾车申请列入《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手续。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8月28日

本文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效力低于部门规章、法律和行政法规;电子文本与正式发布文本不一致的,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