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5号发布 2014年7月25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为满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增设“预征率%”行次,修改后的表式见附件。其中,第13a行“预征率%”适用于所有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第13b、13c行“预征率%”适用于部分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铁路运输试点纳税人。

二、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xls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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