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发售金税卡IC卡等税控专用设备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发布 2014年7月9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在全国逐步展开,金税盘、税控盘等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的使用更加广泛,性能日趋成熟。税务总局决定,全面推行金税盘、报税盘,停止发售金税卡、IC卡等税控专用设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4年8月1日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只允许发售金税盘、报税盘,停止发售金税卡、IC卡等税控专用设备。

原使用金税卡、IC卡的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金税卡、IC卡等税控专用设备。

本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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