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杏仁油葡萄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2号发布 2014年4月11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现将杏仁油、葡萄籽油的增值税适用税率公告如下:

杏仁油、葡萄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适用13%增值税税率。

本公告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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