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8号发布 2014年1月21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及议定书已于2009年10月7日在布鲁塞尔正式签署,双方分别于2011年6月3日和2013年11月28日相互通知已完成该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及议定书自2013年12月29日起生效,并适用于2014年1月1日或以后取得的所得。
上述协定及议定书文本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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