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煤矸石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0号发布 2013年12月3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现将纳税人无偿赠送煤矸石征收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将煤矸石无偿提供给他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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