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9号发布 2013年10月10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现就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四条所称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仅限于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本公告施行时间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施行时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0月10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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