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精料补充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6号发布 2013年8月7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现将精料补充料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精料补充料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中“配合饲料”范畴,可按照该通知及相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精料补充料是指为补充草食动物的营养,将多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8月7日

本文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效力低于部门规章、法律和行政法规;电子文本与正式发布文本不一致的,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