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开发煤层气页岩气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7号发布 2013年5月30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现将油气田企业开发煤层气、页岩气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油气田企业从事煤层气、页岩气生产,以及为生产煤层气、页岩气提供生产性劳务,按照《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8号文件印发)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5月30日

本文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效力低于部门规章、法律和行政法规;电子文本与正式发布文本不一致的,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