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澳税收协定适用于澳大利亚新增税种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0号发布 2013年4月26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中澳双方税务主管当局代表经过协商,同意将中澳税收协定适用于澳大利亚新增加的矿产资源租赁税(Mineral Resource Rent Tax)。该税种是澳大利亚根据其国内相关法案设立,以铁矿石项目和煤矿项目取得的利润为征税对象,与中澳税收协定税种范围条款澳方所列的石油资源租赁税实质相同。
本公告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4月26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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