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发布 2013年4月22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现将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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