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印境外图书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0号发布 2013年2月22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现将承印境外图书增值税适用税率公告如下:

国内印刷企业承印的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印刷且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境外图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图书”,适用13%增值税税率。

本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事项,可以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2月22日

本文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效力低于部门规章、法律和行政法规;电子文本与正式发布文本不一致的,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