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发布 2013年1月8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现将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月8日
本文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效力低于部门规章、法律和行政法规;电子文本与正式发布文本不一致的,以正式文本为准。